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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小调解”在社会和谐中的“大作用”
    2017-10-10 11:18: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市政协委员   赵华芬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处理信访维稳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方面与满足改革发展需求上,还有许多差距。一是基础薄弱,社会认知度不高。基层调解组织无相对固定的场所和队伍,调解员多为由村、组干部兼任,经费无保障、人员常变动,产生调解真空带和盲点区,影响调解质量,造成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高,诉讼或者是信访仍然是群众首选。二是培训泛力,人员素质不适应需要。基层调解员培训没制度化、常态化;分级培训的体制造成培训效应递减,越向下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越弱,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凭老观念、靠老经验办事,多是表面上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矛盾反弹可能性较大。三是机制不全,作用发挥受制约。
          为此建议,各级各部门要发挥“三个作用”,释放人民调解的巨大“正能量”。一是发挥促进作用。要重视和支持基层调解的作用,把广大调解员扎根基层、会服务、能调解的敬业优势转化为化解群众矛盾的实效,促进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问题成为群众首选。加大基层调解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让调解队伍懂法、用法,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促进人民调解力量专业化。要主动搭台,引导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突破人民调解“单兵种作战”困境,形成多种手段、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格局,促进调解方式联动化。二是发挥保障作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下来思考和部署,提供思想保障。坚持司法行政机构下沉、力量下沉、网络下沉,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社会基础,提供组织保障。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财政保障政策,积极探索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经费保障。完善调解联动、指导管理、排查调处、信息预警、事前预防、应急处置、诉讼衔接等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发挥好调节作用。要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基金会”,建好人民调解资金“蓄水池”,为人民调解注入活水。在调解协议履行中,若因重大变故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时,基金就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和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同时,要发挥政府的社会资源调配功能,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以行政引导、社会帮扶等手段发挥好政府资源在调解中的“稳压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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