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政协曲靖市政协委员会微博群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微博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参照中宣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运用微博客的意见(试行)》,结合曲靖市政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政协委室、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微博客用户。
第二条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微博群管理坚持积极鼓励、自愿开设、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审慎把握、认真维护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市政协各委室、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开设微博客、办好微博客,积极运用微博客开展工作,主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向群众询计问策,及时回应和反映群众诉求,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使微博客真正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服务曲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政协各委室开设微博客账号,应向网站出具公函,并配合网站进行认证和冠名管理。市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遵循自愿原则,以常委、委员和职务身份进行认证注册,并向市政协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以市政协委室、常委、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客,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管理,市政协网站建立政协微博群进行统一链接,按市政协统一指定的新浪网站开通实名微博客。
第六条 在微博使用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职务身份开通的微博客可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信息,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微博客不得发布与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微博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其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冒用市政协委室、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开设微博、发布不实信息的,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网站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以市政协委员实名身份开设的微博,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市政协各委室,常委、委员,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微博客,要适时更新微博客信息,稳妥把握与网民的互动,慎重转发信息和发表言论,不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条 市政协各委室,常委、委员,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微博客,要自觉接受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网站的管理,及时清除微博客中的不良和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协办公室由宣传科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微博群信息和网络热点,形成网络舆情专报,报告市政协领导,反馈微博群博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