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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5-01-20 09:04: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4年12月24日政协曲靖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以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召开秘书长会议,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及各委室的办公室(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相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四)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五)调查研究各县(市)区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六)加强同市级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七)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市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决定。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以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机关各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2008年3月2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修订的《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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