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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2015-01-20 08:52: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2014年12月24日政协曲靖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情民意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组织专门渠道,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政协自身优势,努力拓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认真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第三条  社情民意主要内容。
        (一) 对党委、政府决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 对事关改革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计民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 对所在区域发生的重大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重要社会动态的反映,对突发事件的情况分析和处置对策,特别是消除隐患、维护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反映来自各个界别具有代表性的群众意见,特别是反映一些人数不多但需要引起关注的特殊群众的合理诉求,反映一般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
    (五) 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工作中,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其他重要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应把握的原则。
       (一)力求真实。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客观地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
       (二)注重质量。着眼大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充分反映党委、政府决策和改进工作需要了解的有份量、有价值的信息。
       (三)突出特色。注意界别特点,避免一般化。  
       (四)争取快速。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重要信息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
        第五条  落实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任务和职责。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市政协各人民团体、各县(市、区)政协和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体。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反映社情民意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落实工作任务。政协委员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每年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12条; 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市政协各人民团体要提供一定数量的社情民意信息;各县(市、区)政协每年至少报送社情民意信息6条; 各乡(镇、街道)政协委员活动室每年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2条;市政协社情民意直报点每年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6条;市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报送1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建立社情民意信息员队伍并认真发挥作用。
        社情民意信息员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市政协各人民团体办公室主任,市政协各界别活动组召集人,市政协社情民意直报点特邀信息员,各县(市、区)政协办公室主任,市政协办公室宣传科工作人员组成。社情民意信息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业务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社情民意的收集和处理。
       (一)社情民意的收集。各有关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将收到的信息,以信件、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报市政协办公室宣传科集中收集。
       (二)市政协办公室宣传科对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登记、筛选、整理,对有利于改进党委、政府工作,时效性强、较集中并带有倾向性意见的编辑成《社情民意》送审核,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初审,办公室主任复审,报市政协秘书长审批,特别重要的呈送市政协主席审批,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重要的或有典型意义的社情民意同时上报省政协。能够公开的社情民意信息,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在曲靖政协网站(社情民意)栏目刊发或推荐给新闻媒体刊发。 
       (三)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当年政协提案,选择适合以社情民意反映的进行整理,按要求进行反映。
       (四)对市级领导有批示的社情民意,做好跟踪督办落实工作。
         第八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通报和考核制度。
       (一)市政协办公室每季度末将各单位、政协委员、信息员报送情况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二)市政协机关对各专委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
       (三)市政协学习联络委员会对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个人履职成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四届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暂行办法》(曲协发〔2008〕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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