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学习制度(试行)
2013-03-25 08:44: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习是人民政协的永恒主题,也是推动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学习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又是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为加强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学习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强化市政协常委、委员和机关干部的理论武装、知识武装和技能武装,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协理论学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突出强化市政协常委、委员和机关干部理论武装、知识武装和技能武装,推进建设学习型政协。
第三条 市政协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新变化,按照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新要求,紧密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开展理论学习,努力做到学以立德、学以求真、学以致用。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的基本理论,政协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中央、省、市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五)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历史和现代管理等各方面相关知识。
(六)办公信息化等现代工作技能。
(七)其它需要学习和研究的内容。
第五条 学习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一)市政协理论学习的主要组织形式:
1、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2、常委会议专题学习;
3、市县政协主席联系会议专题学习;
4、政协委员培训学习;
5、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国内知名高校培训学习;
6、结合重点调研视察课题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或培训;
7、干部在线学习;
8、机关干部职工例会学习。
(二)市政协理论学习的主要方法:
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邀请专家、学者辅导,组织研讨和学习交流等。
三、学习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强对学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市政协党组和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学习工作。把学习纳入市政协工作重要内容,列入市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学习各项工作。
(二)市政协学习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牵头,市政协联络学习委员会、研究室等委室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
(一)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必要时可增加集中学习次数,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天。
(二)市政协党组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研究和安排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按有关规定组织学习。
(三)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市政协党组成员和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组成。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协副秘书长、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委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也可安排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参加。
(四)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组织安排。
第八条 市县政协主席联系会议专题学习
(一)每半年举行一次市县政协主席联系会议,结合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中交流研讨。
(二)市政协主席会议按照中共曲靖市委的有关安排和根据市政协工作开展需要确定各次学习主题。
(三)市县政协主席联系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县(市)区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一位副主席、市政协副秘书长、市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委室负责同志参加。
(四)市政协办公室和相关县(市)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学习的会务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协常委会专题学习
(一)市政协常委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专题学习。
(二)市政协主席会议按照市委有关安排和根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开展需要确定各次学习主题。
(三)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驻中心城区的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机关干部参加常委会专题学习。
(四)常委会专题学习由市政协联络学习委组织,办公室配合做好会务工作。
第十条 政协委员培训学习
(一)每位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系统的政协工作专题培训学习。新一届政协委员产生后,及时开展对新委员的系统培训工作。
(二)委员学习除市政协组织的专题培训学习外,还应参加专委会和界别组的学习,并通过寄发学习资料等形式组织委员自学。
(三)委员培训学习由市政协联络学习委组织,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界别组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国内知名高校培训学习
(一)根据主席会议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及国内知名高校培训学习。原则上每年分批次组织部分市政协常委、各界别活动组召集人、机关干部参加。
(二)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政协工作实际,确定具体培训学习的课程设置和考察内容。
(三)市政协联络学习委负责做好到有关学校培训学习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结合重点调研视察课题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或培训
(一)根据市政协开展的重点调研、视察等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委会和政协委员等,带着课题和任务赴外地开展学习考察。
(二)外出学习考察或培训要本着学习、交流、提高的原则,切实做到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课题、有总结。
(三)外出学习考察要提前做好考察方案,报主席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办公室根据年度调研视察课题统筹做好学习考察培训计划,由各相关专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机关干部职工例会学习
(一)市政协机关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进行。
(二)市政协机关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组织。
(三)学习内容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要求选定。
四、考核检查
第十四条 市政协理论学习实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