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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条例
    2015-01-20 15:25: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2014年12月24日政协曲靖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曲靖市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研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委员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和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委员知情明政、建言献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调研视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曲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曲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调研视察课题的确定
        第五条  调研视察选题要坚持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紧扣人民群众现实需要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题和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相结合,选取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作为课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六条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制订出新一年度调研视察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中共曲靖市委批准同意后,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调研视察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  加强调研视察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整合工作力量,采取上下结合、横向联合、借脑引智等方法,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县(市、区)政协、各有关部门、专家智库的优势,更加广泛地凝聚智慧和力量,开展好调研视察工作。
        第八条  重点调研视察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中的分管领导牵头领导,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负责调研视察的组织领导工作。调研视察组织领导机构由市政协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调研视察组成人员由有关领导、市政协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调研视察组成人员名单一般由承担调研视察任务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联络学习委统筹协调,牵头领导审定。组织委员赴县(市)区调研视察时,可根据调研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到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委员参加调研视察活动,采取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既尊重委员个人意愿,也充分考虑组成人员专业结构。每个委员报名参加调研视察活动原则上一年内不能超过三次。能否安排参加调研视察活动,由承担调研视察任务的专门委员会负责通知到报名委员本人。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调研视察方案。调研视察方案包括调研视察的目的意义、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调研视察的时间地点、调研视察的方式方法、调研视察的组织领导、调研视察参加人员、调研视察完成时限、有关要求等内容,经牵头领导审定报市政协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调研视察活动,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商请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调研视察活动安排。
        第十三条  改进调研方法,提高调研效果。调研工作中,必须开展随机调研,随机选择基层单位、普通群众、党员干部作为调研对象,直接向他们了解真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根据调研内容、涉及范围,也可采取市、县(市、区)联合调研方式组织开展调研。
        第十四条  创新视察方式,提高视察质量。视察前积极组织参与视察的政协委员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掌握基本情况,把握问题关键,提高视察意见建议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  委员参加调研视察,要认真按照日程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参加各项活动,切实履行职责,认真了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调研视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调研视察在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调研视察报告。调研视察报告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委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调研视察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建议,可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协商讨论,转化成建议案,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加强调研视察成果转化工作,牵头领导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积极与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跟踪了解领导批示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并做好调研视察成果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议政发言材料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05年9月5日政协曲靖市第二届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的《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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