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 提案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工作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认真、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根据提案工作的实践和发展,起草相关的办法、规定,报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组织相关的学习、调研、考察活动;
(十)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各地政协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积极影响、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在提案办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对于在全市各级政协中长期从事提案工作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查。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驻曲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统一。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提案的书写应按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制发的提案纸,字迹工整,提交提案的原件,或按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作为第一提案人;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二)国家明令禁止,有损国家、公众利益;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
(五)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
(六)属于学术研讨;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
(八)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
(十)指名举报;
(十一)所提问题超越本市职权范围。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八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确定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应及时送请有关领导批示,党政机关相关部门应将领导批示及时告知承办单位,以便重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领导阅示,并可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名义,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办。交办提案的具体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确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分办不准确、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与交办单位联系,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曲靖市委有关部门、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曲靖市政协办公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驻曲部队、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每次全会期间,选择3至5件提案,由承办单位进行现场办理。
第二十五条 积极配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提案督办工作,每次全会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进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保证办理质量,并按照规定格式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应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统一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提案面商工作,并答复提案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三)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避免敷衍塞责。既要重视答复,更要重视落实。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需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说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或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代。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征求提案者的意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尽可能进行面商,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提案者可以主动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委员会应成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二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参与提案的协商办理,做好协商工作。
(五)对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面商座谈、相互走访、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办理,保证办理质量。提案委员会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在下一次政协全会之前向提案者反馈,并将答复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和主管单位。
(六)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问题复杂,办理难道大的提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应及时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商定办复时间。
(七)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总结材料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提案复文的要求
(一)按照正式公文行文要求,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作标记;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被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作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作标记;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作标记。所用的标记,统一标注在复文的第一页右上角。
(三)提案复文主送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等承办的提案,同时抄送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办科。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应同时附一份《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办理单位应重新协商办理,作进一步答复。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提案原件、复文、《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