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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5-01-20 09:06: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4年12月24日政协曲靖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36365线路检测中心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36365线路检测中心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曲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中共中央、中共云南省委和中共曲靖市委的重要文件,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科学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审议本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曲靖市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的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部署,曲靖市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定、重要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查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代表团的外出考察报告和委员的调研、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涉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曲靖市各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二)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秘书长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市政协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曲靖市委员会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材料,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签发,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人员签发。主席会议内容视情况可作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按照主席会议成员、各委室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并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08年3月2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修订的《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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