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开展政治协商,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执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和云南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决议,以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在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研究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提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曲靖市委的重要决定精神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的决议、指示;
(二)审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商讨论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全市大政方针执行情况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报告、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不是常委的领导、副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选择重要专题进行集中讨论研究,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围绕主要议题内容安排集体视察。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