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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5-03-05 09:07: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2008年4月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36365线路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实现祖国统一、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政治协商,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本会对政协章程的实施和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及云南省委员会所作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选举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参与关乎曲靖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务、重要问题的协商讨论,协商讨论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的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曲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转为提案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协商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议政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议政发言。大会议政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大会,通过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小组组长由各小组委员根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推荐的人选,协商产生。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专题协商会由与该协商专题相关的委员参加,专题协商会的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主席会议确定。专题协商会邀请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军分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居住在曲靖的省政协委员,原地市级离退休老领导出席或列席;邀请中共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列席或旁听。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议政发言、联组会议、专题协商会,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出席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小组或联组、委员或委员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本届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或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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