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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3-03-05 09:11:00   来源:曲靖政协网   评论:0 点击:

    (2008年4月7日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政协曲靖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为实现曲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献计出力。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政协曲靖市第三届委员会委员界别活动办法》,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系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政协曲靖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以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和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曲靖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协相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政协曲靖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会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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